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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永秉古人如何降落到草木之上与刘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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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上古汉语词义离不开对早期古文字尤其是早期表意字字形的分析,裘锡圭先生在《文字学概要》中专辟一节“字形在词义研究上的作用”,就古汉字字形(尤其是表意字字形)对词义研究的作用,以及根据字形研究词义需要注意的问题作了深刻的论述

[裘锡圭《文字学概要(修订本)》,商务印书馆年,-页]

。古文字学者对这一方面的问题一直颇为重视,甚至试图通过表意字字形,来找出语词被遗忘的或者是被误解的本义(例如裘氏《文字学概要》等论著中举出的“保”的本义),这是很值得提倡的研究路径。此外我认为,古文字学者在其中,仍应充分尊重旧注词义训解的合理成分,以语言学的方法和逻辑客观对待词义,实事求是地处理文字和语词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力求把字形和词义的研究结合得更好、更充分。今举出一例加以评析,并提出我们的看法,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刘钊先生在年和年分别著文,讨论“集”的形义问题。概言之,刘氏认为“集”字从早期古文字字形看,象鸟在天上飞翔或飞行并下落到树上,因此认定“集”的本义有三个:“降落”“栖止”“聚集”,对早期典籍中大多数被解释为“栖止”“依就”“成就”的“集”,他主张也都可以解释为“降”,甚至有一些只能解释为“降”

(刘钊《金文考释零拾》,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中国语言文学系《第三届中国古文字学研讨会论文集》,问学社年,收入刘钊《古文字考释丛稿》,岳麓书社年,-页;刘钊《“集”字的形音义》,《中国语文》年第1期,-页——后文对前文作了补充深化,本文引其观点基本上依据后文)

遍查以纂集古代义训见长的辞书《故训汇纂》,古人对“集”字的训释中,除了高诱的“下也”(《淮南子·说山》“雨之集无能霑”高诱注)和朱熹的“鸟飞而下止也”(《楚辞·九章·惜诵》“欲高飞而远集兮”朱熹集注)之外,似乎没有多少人注意过“集”的本义中有“降落”之义(关于高、朱二氏的这两处解释,详下文),虽然三十多年前曾有学者提出这类看法并试图加以证明,但并没有引起任何重视(亦详下文),所以如果刘氏此论属实,可以看成利用古文字字形找到被忽视的本义的一个佳例,并证实《汉语大词典》为“集”列出的“降、坠落”这一义项。但我们认为,刘氏的论证恐怕很难成立,“集”的本义中并不包含“降”义。

刘氏讨论“集”的本义,字形方面最重要的根据就是,“集”字的古文字字形中有一种在他看来未被重视的特殊写法,即其文中所列举的图一D、E和图二A的例子:

[《甲骨文合集》(下简称《合集》)=图一D]

(《合集》正=图一E)

(《合集》=图二A)

为便于观察讨论,这几个字形都取自刘钊主编的《新甲骨文编》

[刘钊主编《新甲骨文编(增订本)》,福建人民出版社年,页]

。刘氏对这几个字形的描述如下:

图二A字上部是一个展翼飞翔的鸟,下部从“木”,写法与图一E形很接近,只是中间偏右部似乎有一个类似“夕”或“月”字形的形体,不知是泐痕还是字的笔划,……图一D、E和图二A所从的“集”字其字形所表现的形象,鸟都没有直接落在树上,即鸟的脚爪部分和“木”并没有完全相接,尤其是图一E和图二A所从的“集”字,表现的更是鸟在天上飞翔或是鸟在飞行并下落的形状,与图一A

(引者按:指《合集》)

表示鸟落在树上的形象是有一定差别的。

(刘钊《“集”字的形音义》,《中国语文》年第1期,页)

《合集》

我们看一下《合集》正和《合集》的原拓:

(《合集》正)

(《合集》)

《新甲骨文编》对前一字的翻转修正基本准确,但对后一字上部飞行动物的展翼部分的处理则有失误,上半翅膀被误摹成了“屮”一类写法,其实上下应当作对称的羽翼之形。附带一提,将《合集》的动物身体部分与《合集》正的字形两相比较,可知《合集》也应当是类似《合集》正的剪刀尾的写法,只是刻写或者墨拓时略为苟简所致。刘氏说这两个字“表现的更是鸟在天上飞翔或是鸟在飞行并下落的形状”,这是有问题的。这两个字与一般的“集”字明显有别处一目了然,木上之动物皆是“展翼飞翔”甚至是已经飞越了树梢之形(《合集》),而并不能看出“飞行并下落”的状貌。

我们知道,古文字公认的“集”字,都是从“隹”“鸟”之形的。这两个在树梢上方展翼高飞的动物,究竟是不是“隹”或“鸟”,首先是需要论证的;纯就字形而言,它们所从之形与甲骨文《合集》、《合集》等字所从反倒更为接近,这一类字过去多权宜隶定作“燕”,相关释读意见纷纭,迄今未能定论

(相关讨论可参看刘云《释“鷧”及相关诸字》,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年5月12日;此文仍从旧说,主张《合集》正之字所从为“鸟”、全字应释为“集”)

《合集》

《合集》

唐兰《读李孝定〈甲骨文字集释〉》早已指出,《合集》正(即《粹》)之形“非集字”,将它隶释为从“木”从“燕”之字

(《唐兰全集》第十册《遗稿集》卷二,上海古籍出版社年,页)

。我们并不是说这种展翼高飞的形体肯定不能表示“鸟”,但《合集》与《合集》的字形是不是“集”,这确实是一个远未取得共识、有待仔细论证的问题。

比如,首先似乎应该从逻辑上排除这个字释为“枭”的可能性,刘氏只对被何琳仪先生释为“枭”的《殷周金文集成》

(下简称《集成》)

、两个字形作了辩驳说明,但其所言根据是这两个字形上部不像“枭”

(刘钊《“集”字的形音义》,《中国语文》年第1期,页)

,这自是无的放矢之论,《说文》本只说“枭”字从鸟(或鸟头,段注删“头”字)在木上,自来从无人说过“枭”字上部象枭形、把“枭”视作一个特殊形声字。不过《集成》、这两个作为族名的字应该都是“集”字倒没有问题。问题是“枭”字的来源如何,有待研究。我颇怀疑甲骨文中《合集》正这类象鸟在天空飞翔的字形就是后来“枭”的源头,该字可能就是“翱”的初文

(“翱”虽是幽部字,但从“皋”声的字多与“高”“号”“桥”等宵部字通用或同源,参看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会典》,齐鲁书社年,-页)

,姑记此聊备一说,惟请读者注意,此字并不必然地应该释为“集”。因此,在前提有疑的情况下,就不能径据这两个字形来推断“集”可以表示鸟飞翔的意思,自然更无法推出“集”字有“鸟在飞行并下落”的意思。事实上,从辞例比较完整的《合集》文例来看,这个字释为“集”或从“集”之字也并无必然性。

刘氏把图一D(即《合集》)、图一H(《合集》)与图二T(即《集成》)的共同特征“脚爪部分和‘木’并没有完全相接”,视为与一般“集”字表现“鸟落在树上的形象”的差别,并为其文第三部分主张这一类字形“强调鸟下落于树的动态”张本。这恐怕是对字形的过度说解,造字、写字、用字的古人大概不会有刘氏的这种理解。我们看刘氏文中所举的《近出殷周金文集录》三的“集”字(即《流散欧美殷周有铭青铜器集录》)作:

按照刘氏对字形的分析,难道我们竟要认为,这个字形表示的是两只鸟正在从树梢顶层落到下面的树枝上吗?若真作这样的解释,无疑是把古文字字形的表意性看得太机械了。古文字的写刻毕竟不同于素描绘图,对某些细节并不精确地讲求符合客观实际,如果对这些本来并不区别字义的微细差异求之过深、过度推阐,极易造成研究上的误解与混乱。

更值得注意的是刘氏所举《合集》的字形,此字所在之甲原拓如下:

刘氏作释文及说明如下:

《合集》说:“□□[卜],□贞梦(?)集鸟(此字不一定是‘鸟’字,也有可能为‘乌、枭’一类的字)告于丁,四月。”古代常见将“凤”“乌”等飞禽降落于某处视为祥瑞或灾异的记载,此条卜辞的文意或许与此有关。

(刘钊《“集”字的形音义》,《中国语文》年第1期,页)

此一字形十分重要,刘氏疑释“鸟”之字,很可能并非单独一“鸟”字,否则此字独占一行,上方无任何一字(即使避让卜兆,恐亦不会刻作如此),行款可说十分特异。仔细观察这个所谓“鸟”字,全身稍向右下倾斜,鸟腿伸直,张开爪形,其实也是“集”字的一个部件,也就是说,它非常可能是栖止在右侧树枝上的“鸟”;再看左侧断边部分,也隐约可见“木/桑”之形树梢部分的笔划,因为残损严重,左侧树枝之上有无“鸟”形则无法断言。可以推想,在第一行“鼎(贞)”字之下应当没有再刻字,而在第二行“梦”字下应当是刻了一个大大的繁形“雧”字。此片“集”字的写法可以证明,所谓“甲骨文中只有‘集’,未见‘雧’,可能与甲骨文属于‘俗体’,因不便刻写从而构形惯于‘趋简’有关”

[刘钊《“集”字的形音义》,《中国语文》年第1期,页引陈剑说(注4)]

一类猜测,可能是不正确的。这个“雧”字上部的“隹”“鸟”之形,在都表现出鸟足立于树枝的情况下,既可以画出翅膀表示刚飞就于树梢,也可以不画翅膀表示已栖止在树上,且这两种“鸟”形写法同时在同一个“雧”字字形中出现,正说明“集”字绝不可能同时拥有“降落”、“栖止”这两个互不存在引申关系的意思,否则,《合集》之形到底要表示的是“集”的哪个本义?

以上对刘氏用以证明“集”字本义中有“降”义的古文字字形根据作了分析。下面来看词义部分。

刘氏主张,“降落(下落)”“栖止(停留)”“聚集(集合)”这三个意思是“集”早期的三个义位,三个义位都是本义,不存在引申或假借的关系,并认为,在早期典籍中的具体文句中,这三个意义往往是可以通用的,尤其是动作的发出主体是飞禽时;但是当动作的发出主体不是飞禽时,这三个意义有时就不能通用,尤其是“降落(下落)”这一本义,与“栖止(停留)”和“聚集(集合)”这两个本义有时完全不能通用,而最为人所忽视的,是他所主张的“降落(下落)”这一本义。

在这里应该提一下,刘氏所谓“通用”的含义比较特别,并不是文字学上的“通用”概念,实际上他的意思是古书里有些文句里的“集”字,既可以解释成“降落”,也可以解释成“栖止”或“聚集”。但是,客观存在于一句话里面的语词,总有说话人、写作者固有的、确切想要表达的某个意义,怎么会出现某个词在一句话里面既可以表示A义,又可以表示B义、C义,而A和B、C两义之间又完全没有语义引申关系的现象呢?说话人、写作者所要表达的意思,难道根本是不可捉摸、随读者听者的意图来决定的吗?这在词汇学理论上如何合理解释?比如,《诗·周南·葛覃》的“黄鸟于飞,集于灌木”的“集”,按照刘氏的意见,既可以解释成“降落(下落)”,也可以解释成“栖止(停留)”,又可以解释成“聚集(集合)”,这在训诂学上真的可以成立吗?

刘氏为证明早期典籍里动作主体是飞禽的那些句子中的“集”可以解释成“降落”“下落”义,举出古书的十二例(例12-23)语料,而紧接着的例24是《小雅·小宛》的这样两句:

温温恭人,如集于木。

刘氏说:

以上所引典籍中的“集”字除最后的第24例动作主体为“人”之外,其余诸例的动作主体都是飞禽。这些“集”字传统注疏大都无注或训为“止”或“安集”。其实这些“集”字正属于既可以训为“下落”,也可以训为“停留”,又可以训为“聚集”的。(刘钊《“集”字的形音义》,《中国语文》年第1期,页)

这段话讲得颇有些模棱:所谓“这些‘集’字”是否包含了《小宛》的那一个“集”?进而需追问的是:“温温恭人,如集于木”的“集”,是否也可同时作三种训解?如果可以,两三千年前的“人”将以何种方式“降落”在树上(是从更高处跳下到树上的吗)?如果不可以,那么为何动作主体是飞禽的那些句子里的“集”,却一定要包含了所谓的“降落”义,而旧注及通常的理解却是不可接受的?

实际上,《小宛》的这两句与下面“惴惴小心,如临于谷”两句相对为文,“如集于木”是说好比依就在树木之上(其实也是将“温温恭人”比喻为栖止于树的鸟),形容唯恐掉落的心态(“如集于木”,毛《传》:“恐坠也”),这个“集”是绝不能解释为“降落”“下落”的。《诗·周颂·小毖》:“未堪家多难,予又集于蓼。”毛传:“我又集于蓼,言辛苦也。”郑笺:“集,会也。”蓼草味辛,故比喻辛苦、不顺。这也是把人喻作鸟,就止于蓼上,“集”字用法与《小宛》极为接近,当然也没有办法解释为“降”。

刘氏似乎以为,对飞禽而言的“集”字,就都可以解释为“降落”“下落”了,其实这种考虑既不周全,也是被前述误释的甲骨文“集”字字形所误导、障蔽的结果。禽鸟集就于树木的过程,并不一定都是由上至下的位移,逻辑上也可以是平飞,更可以是自下而上飞就于树木,这些位移的过程及方向并不在“集”的词义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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